為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加強食品生產監管,規范食品生產飛行檢查行為,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了《食品生產飛行檢查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為凝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參與食品安全治理,按照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原則,現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17年11月30日前,通過以下四種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將意見和建議發送至:rendp@cfda.gov.cn。
3.將意見和建議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26號院2號樓(郵編10005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辦法》反饋意見”字樣。
4.將意見和建議傳真至:010-8833071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加強食品生產監管,規范食品生產飛行檢查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劑、特殊食品,下同)生產飛行檢查,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針對獲得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依法開展的不預先告知的有因監督檢查。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省(區、市)及設區的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者組織開展的飛行檢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生產飛行檢查相關制度,組織開展食品生產飛行檢查,重點檢查大型和高風險食品生產者。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總局食品生產飛行檢查有關規定,制定本地區實施辦法,組織開展省級食品生產飛行檢查,重點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大中型和高風險食品生產者。 設區的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導下,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飛行檢查。 對于同一有因事項,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當年已經開展飛行檢查的,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原則上不再重復飛行檢查。 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轄區開展的食品生產飛行檢查,并根據檢查結果做好后期處置工作。
第四條 食品生產飛行檢查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問題導向、風險管控、獨立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積極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食品生產飛行檢查。
第六條 組織開展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將飛行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在實施飛行檢查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廉政紀律和工作要求,不得泄露飛行檢查相關情況、舉報人信息及被檢查食品生產者商業秘密等。
第二章 組織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組織開展飛行檢查:
(一)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中發現食品生產者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和風險的;
(二)投訴舉報、媒體輿情或其他線索有證據表明食品生產者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和風險的;
(三)食品生產者涉嫌存在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要求的;
(四)食品生產者風險等級連續升高或存在不誠信記錄的;
(五)其他需要開展飛行檢查的情形。
第九條 飛行檢查應當預先制定飛行檢查方案,填寫飛行檢查任務書,明確檢查對象、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內容等事項。
第十條 飛行檢查應當依據被檢查對象的有因情形,確定具體檢查內容,制定檢查方案。
第十一條 飛行檢查組應當由2名及以上檢查人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應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具有行政執法資質的人員擔任。檢查人員檢查時應當持有有效執法證件,或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其他方式授權的檢查證明。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領域專家、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等參加檢查。
第十二條 參加檢查的人員應當簽署無利益關系聲明和廉政承諾書,其個人與檢查活動之間存在利益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檢查公正情形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十三條 檢查組成員未經組長授權,不得披露飛行檢查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實施飛行檢查前,檢查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時告知食品生產者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但不得泄露檢查組成員、檢查行程、檢查對象及其地址等檢查有關信息。 負責日常監督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至少派出2名行政執法人員配合現場檢查。
第三章 檢查
第十五條 檢查組到達檢查現場后,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和飛行檢查告知書,告知擬檢查事項及被檢查對象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第十六條 檢查組應當按照檢查方案依法開展檢查。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書面記錄,必要時可拍攝現場情況、收集或復印相關文件資料,并對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詢問記錄應經被詢問人簽字確認,如被詢問人拒絕簽字的,應予以注明。 檢查過程形成的記錄及依法收集的相關證據,可作為負責食品生產者日常監督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依據。 第
十七條 現場檢查發現食品生產者存在可以當場整改的問題,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整改。 現場檢查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嚴重風險隱患的,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檢查組應對食品生產者提出的相關整改措施及現場整改情況進行記錄。
第十八條 被檢查食品生產者涉嫌違法違規的相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以及其他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負責日常監督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保存證據或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第十九條 需要現場抽樣檢驗的,檢查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組織抽樣送檢,也可以責成負責日常監督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抽樣送檢。所產生的抽樣檢驗費用由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
第二十條 檢查組組長現場認為需要調整檢查對象、檢查人員或檢查時間等事項,應及時報請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檢查組應當將現場檢查情況適時告知食品生產者,食品生產者負責人(或被委托人)應當在飛行檢查記錄等文書上簽字并蓋章確認。 食品生產者有異議的,可以陳述和申辯,檢查組應當如實記錄。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組應當在記錄表上注明原因,并由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作為見證人簽字或蓋章。
第二十二條 檢查結束后,檢查組原則上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檢查報告等相關材料上報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檢查報告內容包括:檢查過程、發現問題、相關證據、檢查結果和處理建議等。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將檢查報告整理形成警示性文書,及時反饋被檢查對象并向社會公示。警示性文書格式文本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另行組織制定。
第四章 處理
第二十三條 負責日常監督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依法對食品生產者采取相應的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等措施。必要時,組織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組織立案查處。 食品生產者應當針對相關問題立即整改,并及時向負責日常監管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整改情況。
第二十四條 飛行檢查發現食品生產者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由負責立案查處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檢查組進入食品生產者生產場所進行檢查,食品生產者不得拒絕、阻撓、干涉。 被檢查食品生產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拒絕、阻撓、干涉檢查:
(一)拒絕、拖延、限制檢查人員進入被檢查場所的,或者限制檢查時間的;
(二)拒絕或者限制抽取樣品、錄像、拍照和復印等調查取證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或者故意延遲提供與檢查相關的合同、記錄、票據、賬簿、電子數據等材料的;
(四)聲稱主要負責人、主管或者相關工作人員不在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產經營等方式欺騙、誤導、逃避檢查的;
(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檢查人員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的;
(七)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的;
(八)其他不配合檢查的情形。 檢查組對被檢查食品生產者拒絕、阻撓、干涉檢查的行為應當進行書面記錄,負責日常監督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負責日常監督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逐級上報飛行檢查后處理情況。
第二十七條 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將飛行檢查相關材料歸檔。負責日常監督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飛行檢查結果和后處理結果納入監管檔案。
第二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在飛行檢查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由人事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有關責任人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飛行檢查發現日常監管存在問題的,組織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責令負責日常監管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落實整改,并責成其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督促跟進落實整改,切實履行監管職責。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飛行檢查所需費用及相關抽檢費用納入年度經費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